政策解读
  • 深刻把握统计监督政治属性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新修改《统计法》系列解读之二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 刘玉琴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这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的一次重要制度建设。加强统计监督,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是此次《统计法》修改的重中之重。新修改《统计法》在立法目的中规定“加强统计监督”;围绕统计监督新增一条作为第六条,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上述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统计监督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明确了统计监督的法定内涵和职能定位,彰显了统计监督的政治属性,为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统计监督鲜明政治属性和加强统计监督重大意义统计监督是《统计法》赋予政府统计的一项基本职能,1983年颁布的《统计法》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之一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实行统计监督;2009年修订的《统计法》进一步规定,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的三大统计职权。将统计监督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调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多次就防治统计造假、提高数据质量、加强统计监督作出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重大制度安排,明确提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2021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监督意见》)。同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监督意见》,明确规定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要求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统计数据综合性、基础性、客观性特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当好参谋助手;明确提出“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等统计监督5项主要任务。加强统计监督,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对于新时代新征程服务保障全面从严治党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这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对公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抓手。统计监督一方面通过开展统计督察和执法检查,有效监督统计调查组织权、统计数据生产权、统计数据发布权等统计领域公权力运行情况;另一方面通过实施统计监测评价和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客观揭示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在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这些为党内监督及其他监督提供统计支撑,对于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是坚持自我革命、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必然要求。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损害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严重背离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败坏党风政风,透支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漠视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是消除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这一病灶、为党的健康肌体排毒杀菌的重要途径,是在统计领域荡涤污秽、激浊扬清,驰而不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有力武器,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永葆党的生机活力的内在要求。这是准确监测评价经济运行状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是宏观调控重要依据。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强化主要宏观指标和先行指标监测,有助于准确评价经济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稳步提升,及时反映和揭示经济运行中的风险隐患与问题矛盾;有助于科学决策、精准施策,把高质量发展的步子走得更稳更好更实。此次《统计法》修改,紧扣国家治理之急需,将党中央关于统计监督决策部署和要求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方向性。二、坚持政治引领,统计监督工作取得丰硕成果近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定不移防治统计造假,持续加大统计督察检查力度,不断健全完善统计监测评价制度,切实加强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统计监督工作取得丰硕成果。(一)充分发挥统计督察“利器”作用。统计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开展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2019年至今,国家统计局分别完成对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12个国务院部门的首轮常规统计督察;对5个省(市)和2个国务院部门的统计督察“回头看”;对6个省的专项统计督察;对6个省(区)和2个国务院部门的第二轮常规统计督察。目前,正在对7个省(区、市)和3个国务院部门开展第二轮常规统计督察。各督察组始终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督察工作生命线,紧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关键少数,紧盯统计重点领域所涉关键考核指标,对统计造假搞虚假政绩问题敢于亮剑、一查到底,并监督指导被督察地区和部门完成整改任务,做深做实督察整改“后半篇文章”。各地也积极推动对本地区有关市县和部门开展省级统计督察。通过督察,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的自觉性主动性明显提高,防惩统计造假责任制问责制不断压紧压实,有假必惩、惩假必严、失责必究震慑作用进一步彰显,纪法观念显著增强,统计督察“利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二)从严从紧惩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国家统计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履行防惩统计造假主体责任,坚持对统计造假行为“露头就打”,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连续两年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纠治和统计造假专项治理行动,着力解决权力干预、“数据寻租”、执法不严等突出问题,推动各地区真实全面报送当期数据、真实准确改正历史同期数据,真实客观反映经济运行态势。建立统计执法常态化机制,2017年以来组织查处了一批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推动有关方面依规依纪依法处分处理了相关责任人,通过内部通报、向社会公开曝光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各地也积极推进统计执法监督工作,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形成有力震慑。(三)持续强化统计监测评价专业性有效性。将各地区各部门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统计监督的重要内容,重点监测评价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重大风险挑战应对成效、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解决情况。高质量完成第四次、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国家脱贫攻坚普查,做到“国之大者,心中有数”。加快建立共同富裕统计指标体系,改进中国创新指数监测体系,探索建立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统计监测体系。研究推进数字经济统计监测,大力推进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完善以粮食产量调查为核心的农业统计,进一步完善涵盖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的消费市场统计监测。深入推进区域重大战略统计监测工作,及时制定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国民经济运行情况预警和研判,围绕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从经济增长、就业、物价、国际收支、居民收入、市场主体等方面加强监测,为党中央、国务院准确判断经济形势、优化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参考。(四)扎实开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国家统计局着眼于发挥统计指标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指挥棒”作用,围绕服务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研究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统计体系。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组织部修订完善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科学精准设置关键性、引领性指标。修订印发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统计监测制度,更加精准反映各地区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优势、成效和短板。结合各地区发展定位和区域特点科学测算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数,客观反映新发展理念贯彻情况和经济发展质效状况,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五)积极推动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国家统计局坚持统计监督的政治定位,积极构建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协作配合机制,把统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检监察、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发挥统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职能作用。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签订监督数据共享合作协议,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提供被督察地区和部门统计督察反馈意见书,由国家统计局立案调查或直接核查的案件及整改报告等统计监督信息,加强监督信息共享;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将统计督察发现的不正确政绩观和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及时向中央组织部反映,推动中央组织部将“搞数据造假、虚假政绩”纳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观偏差主要问题清单。及时向中央巡视组提供被巡视单位统计监督意见;二十届中央巡视将统计造假作为监督重点内容,并选派统计业务骨干参加巡视。认真组织办理中央审计办、审计署移交的专项审计、经责审计发现的统计造假问题线索;中央审计办、审计署对统计造假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各地积极推动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共同构筑防惩统计造假的铜墙铁壁。三、强化“五个必须”,以贯彻实施新修改《统计法》为重要契机推动统计监督再上新台阶新修改《统计法》明确了统计监督新的法定职责,赋予了统计监督新的历史使命。贯彻落实好这些职责使命,需要进一步深刻把握统计督察政治属性,强化“五个必须”,全面提升统计监督质效,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一)必须提高数据质量。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基础。统计数据一旦失真失实,统计监督便会失察失效。要按照新修改《统计法》要求,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建立并严格落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全面落实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第一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采取统计督察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推动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要严格执行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细化实化各级统计机构负责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刀刃向内从严整肃统计行风。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健全一体推进“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体制机制,以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保障统计监督成果的客观公正。(二)必须锚定“国之大者”。统计监督的优势在于用数量关系准确反映事物发展情况。统计监督务必胸怀“两个大局”、心系“国之大者”,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拓展统计监测领域。要按照新修改《统计法》要求,不断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做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统计监督就跟进到哪里;切实加强对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重点监测评价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重大风险挑战应对成效、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解决情况等;紧盯党和国家发展的大事要事难事,准确揭示数据背后的生产关系、发展进程和运行规律,实现监测覆盖有广度、调查分析有深度、体察民情有温度。(三)必须突出问题导向。揭示问题风险是统计监督的重要任务。要按照新修改《统计法》要求,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统计专业优势,运用科学监测评价和数据定量分析,提前发现排查隐藏在数据背后的重大风险隐患,查找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短板弱项,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为党中央宏观调控和决策管理提供有力支撑。统计工作本身也要坚持问题导向,有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加快补齐统计监测评价领域的短板弱项,提升统计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四)必须强化纪法衔接。实行纪法衔接是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对统计领域公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坚实制度保障。新修改《统计法》注重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衔接,进一步加大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追究力度。强化统计监督职能要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衔接,突出强调党员干部坚守统计底线的政治责任,坚决纠治统计领域公权力的错用和滥用;坚持统计执法监督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对存量问题一查到底,对增量问题露头就打,坚决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格监督执纪问责,保持统计打假威慑力,坚决维护统计纪法的严肃性。(五)必须深化改革创新。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是强化统计监督职能、提高统计监督工作质量的坚实保障。要紧密结合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统计重点改革任务,深刻把握新修改《统计法》作出的各项重要制度安排和实践要求,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破解改革难题、规范改革行为、巩固和拓展改革成果,在法治轨道上加快建设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赋能增效。相关附件:政策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025-01-14
  • 为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新修改《统计法》系列解读之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 刘斌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统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统计法修改围绕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加强统计监督、提高统计科学性等方面,新增加3条、修改21条,对于新时代新征程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统计法是统计领域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制定于1983年,1996年、2009年作过两次修改,这次是时隔十五年之后的第三次修改,是新时期全面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的重大制度成果。作为统计法律体系的核心支柱,统计法是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基础前提。此次修改统计法,适应新时代对统计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对法律制度规范补短板强弱项,为实现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此次修改统计法,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明确要求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研究制定防治统计造假的刚性制度,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法规,有力保障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为了防治统计造假、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和加强统计监督,党中央先后印发多部重要文件,对统计改革发展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此次修改统计法,旗帜鲜明地规定“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强调党在统计工作领域的领导地位;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完善统计监督体制机制,加快构建统计监督体系,明确统计监督内容,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做好纪法衔接,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有关“健全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统计指标核算体系,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纳统覆盖”等决策部署,修改完善相关规定,及时将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二、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实践突出问题。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坚持问题导向是提高立法针对性、有效性的关键。统计法实施四十年来,统计工作有序开展,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实践中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例如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屡禁不绝,统计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有效性不足等,对统计数据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此次修改统计法,聚焦突出问题,明确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纳入统计监督范围;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为解决统计造假等突出问题提供更有刚性、更有力度的制度措施。三、坚持系统观念,推动统计工作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坚持系统观念是实现科学立法的基本要求。党的二十大确立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心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统计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此次修改统计法,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一中心任务,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统筹谋划、系统构建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科学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政府治理提供扎实可靠数据支撑。积极发挥法治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就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等作出制度规定,努力提升统计工作效能水平,进一步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更好发挥统计工作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服务保障作用。(转载自《中国审计报》10月23日7版)  相关附件:政策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025-01-14
  •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解读

    一、出台的原因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以下简称自治区局、总队)对《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进行了再次修订。二、背景、依据、过程自治区局、总队共同研究,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裁量基准》需要完善的主要条款。在修订过程中,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统计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做到相互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在保持《裁量基准》可操作性前提下,坚持适度的概括性、前瞻性和原则性,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衔接。三、修订主要内容修订后的《裁量基准》共23条,主要针对第九条增加了进一步明确主要价值量指标差错数额较大而差错率较小的规范。相关附件:政策原文: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2024-04-10
  •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推进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制定过程 
      2022年2月14日下午,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常务副主席黄志强主持召开“研究促进企业‘升规纳统’有关建议专题会议”,会议同意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通知,将名录库维护工作延伸至社区(村、嘎查),定期对乡镇统计工作成效进行评价。 
          2021年3月,自治区统计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推进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代拟稿)》,并征求了自治区财政厅和12个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印发。 
      二、制定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国统字〔2021〕85号)《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办法》(国统字〔2021〕1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20〕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部门、工业园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33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工作标准以及总体要求三部分内容。 
      (一)工作目标 
       明确了将名录库维护更新和入退库工作向下延伸,进一步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做到应统尽统,真实反映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二)工作标准 
       各地区、工业园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办法》(国统字〔2021〕134号)开展工作,在自治区统计局的统一组织指导下,细化具体实施方案,规范工作流程,制定质量控制办法,提高数据采集和数据处理的电子化程度。 
      (三)总体要求 
      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支持和保障数据安全三个方面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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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7
  •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正局长级督查专员范必: 
      我们理解政府督查,首先应当了解权力的监督制度。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我们党和国家的权力监督制度有着丰富的内容,包括党内监督、纪律监督、监察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等。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种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政府督查属于行政监督的范畴。政府督查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促进政府全面依法履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督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对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要强化监督检查,抓好跟踪督办,确保令行禁止。李克强总理把督查工作比作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要求建立长效机制,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和司法部一起起草了《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这项工作从2015年开始启动,经过多年的努力,我们征求了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在互联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条例经过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已经印发。 
      制定《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的重要任务一是赋予督查权,二是约束督查权。赋予督查权就是要明确督查是什么,什么机构可以开展督查,督查的对象是谁,督查的内容是什么,这是我们在制定《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当中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关于政府督查的概念,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关于开展政府督查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实施政府督查的主体,具体工作由政府督查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或者派出督查组开展政府督查。除此之外的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开展政府督查。关于督查对象是谁,包括几个层面:督查机构所在的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再就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这些组织也可以作为督查对象。 
      关于督查的内容,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二是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三是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四是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2021-02-10
  • 司法部、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日前,司法部、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这次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下称现行条例)是2004年公布施行的。此后,我国于2004年、2008年、2013年先后开展了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践证明,现行条例对于科学、有效地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内容总体可行。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条例有关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普查方法、普查机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的一些规定,已与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有必要修改完善。此外,2009年修订了统计法,2017年制定了统计法实施条例,现行条例的个别条款也需要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8年我国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适应新形势下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依法保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开展,国务院决定对现行条例作相应修改。 
       
      问:这次修改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由于现行条例内容总体可行,这次修改坚持突出重点,仅对现行条例中明显与新形势新情况不相适应,以及需要与修改后的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的条款作必要调整,对其他内容均不作改动。 
       
      问:《决定》不再列举经济普查的具体行业范围,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现行条例第十条依据2002年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以列举方式规定了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等18个行业门类。2011年和2017年,我国先后两次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现行条例规定的行业门类中有6个与目前执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不一致。为解决这一问题,同时更好地适应未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发展变化,《决定》对现行条例相关内容作了技术性调整,不再具体列举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直接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相衔接,规定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涵盖的行业,具体行业分类依照以国家标准形式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按照目前执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18个门类,分别是: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今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如有新的调整,经济普查的具体行业范围可直接按调整后的行业门类执行,不必因此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问:这次修改为什么要扩大抽样调查方法的适用范围? 
       
      答: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决定》适当扩大了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对象范围,规定对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等也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主要是考虑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企业数量特别是小微企业数量快速增长,如果对所有企业的各方面情况都进行全面调查,组织实施的难度大、成本高。为保证经济普查高效、顺利进行,降低经济普查成本,有必要增强经济普查方法的灵活性,适当扩大适用抽样调查方法的对象范围。 
       
      问:《决定》对经济普查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作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实践中,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已由填报纸质经济普查表并逐级审核上报的传统方式,转变为使用电子设备现场采集数据、企业联网直报等新的数据处理方式。为适应这一变化,《决定》对现行条例关于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做好经济普查表的发放、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的规定作了修改,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同时,不再规定经济普查机构应当“逐级”上报普查数据。这样修改符合当前经济普查工作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普查工作效率。 
       
      问:《决定》如何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 
       
      答:为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决定》对现行条例的内容作了两个方面的调整。一是增加了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的内容,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二是对现行条例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news/content/2018-08/24/zcjd_38808.html) 
        
     

    2021-02-02
  • 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就贯彻执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2018年7月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就贯彻落实《规定》,记者采访了国家统计局负责人。 
      问:近日,中央发布了《规定》,请你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统计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栗战书委员长、韩正副总理多次就统计改革发展提出要求。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先后审议通过了7部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文件,中央先后印发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多部统计工作方面的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统计法》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并将《统计法》修改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颁布《统计法实施条例》,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统计事业发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这次中央发布《规定》就是为了进一步推动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政令,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扎实的统计保障。 
      问:《规定》对推动统计改革发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有哪些重大意义? 
      答:《规定》的印发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对广大统计工作者的深切厚爱和殷切期望。《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作出具体规定,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和完善统计体制要求的具体体现,能够有力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执行,有力推动《意见》《办法》各项措施得到全面贯彻执行,有力推动统计法律法规得到全面遵守执行,对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真实性、发挥统计基础性综合性作用,意义十分重大。 
      问:统计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这次统计督察的实施主体和督察对象是谁? 
      答:《规定》已对实施统计督察的主体和督察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指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国家统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统计督察工作;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承担统计督察日常工作。《规定》还指出:统计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以延伸至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省级统计机构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问:从发布的《规定》看,统计督察的对象之一是省级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其开展督察的内容是什么? 
      答:按照《规定》,对省级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指导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研究解决统计建设重大问题等情况。二是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等情况。三是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四是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同时《规定》还指出,对市级及以下党委和政府、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开展统计督察。 
      问:我们注意到统计督察的对象还包括各级统计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对这些机构主要督察什么? 
      答:按照《规定》,对各级统计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等情况。二是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法律底线,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依法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依法实施和监管统计调查,依法报请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落实统计普法责任制等情况。三是执行国家统计规则,遵守国家统计政令,遵守统计职业道德,执行统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各项统计工作部署,组织实施统计改革,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参与构建新时代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等情况。四是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监督检查统计工作,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或者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落实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制度等情况。五是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同时《规定》还指出,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还包括:依法提供统计资料、行政记录,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贯彻落实统计信息共享要求等情况。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开展统计督察。 
      问:《规定》已经发布,国家统计局近期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国家统计局坚决贯彻落实《规定》,将从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认真实施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9月18日,国家统计局党组已召开扩大会议传达学习《规定》,并对学习贯彻落实《规定》进行部署。近期,将重点抓好以下七方面工作。一是组织传达学习,推动《规定》为各地方、各部门党政干部所熟悉掌握;组织各级统计机构认真学习《规定》,领会精神和要义。二是成立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具体任务组建统计督察组,具体负责统计督察工作。三是尽快印发贯彻落实《规定》的通知,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学习贯彻《规定》,对各级统计机构、各部门承担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贯彻落实《规定》进行部署。四是加强对《规定》的宣传,编印《规定》辅导读本,推动全社会了解《规定》内容。五是抓紧制定《规定》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督察工作基本原则、组织机构、督察组构成、工作程序、意见反馈、整改落实和纪律要求。六是抓紧拟定统计督察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今年统计督察工作。七是研究拟定今后几年统计督察方案,制定2018年统计督察计划。 
        
     

    2021-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