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2-10 08:48

信息来源:

通辽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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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2-10 08: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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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正局长级督查专员范必:

我们理解政府督查,首先应当了解权力的监督制度。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我们党和国家的权力监督制度有着丰富的内容,包括党内监督、纪律监督、监察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等。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种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政府督查属于行政监督的范畴。政府督查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促进政府全面依法履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督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对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要强化监督检查,抓好跟踪督办,确保令行禁止。李克强总理把督查工作比作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要求建立长效机制,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和司法部一起起草了《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这项工作从2015年开始启动,经过多年的努力,我们征求了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在互联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条例经过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已经印发。

制定《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的重要任务一是赋予督查权,二是约束督查权。赋予督查权就是要明确督查是什么,什么机构可以开展督查,督查的对象是谁,督查的内容是什么,这是我们在制定《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当中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关于政府督查的概念,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关于开展政府督查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实施政府督查的主体,具体工作由政府督查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或者派出督查组开展政府督查。除此之外的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开展政府督查。关于督查对象是谁,包括几个层面:督查机构所在的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再就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这些组织也可以作为督查对象。

关于督查的内容,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二是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三是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四是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