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10-16 09:51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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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共6章39条,主要包括总则、旗县级统计工作规范和要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和要求、工业园区统计工作规范和要求、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和要求、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总则
明确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即自治区旗县级政府统计机构;自治区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工商业联合会或行业协会和集团公司以及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等部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工业为主导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工业园区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营利性活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二)关于旗县级统计工作规范和要求
提出了实现旗县级统计工作“五规范四提升”目标,即规范统计工作管理、规范数据生产流程、规范统计培训教育、规范统计信息发布、规范统计资料管理,提升数据质量管控水平、提升统计法治建设水平、提升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水平、提升信息技术支撑水平。
(三)关于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和要求
提出了实现部门统计工作“六规范五强化”目标,即规范部门统计管理、规范统计调查设计、规范调查项目核准、规范统计调查活动、规范统计业务培训、规范数据公布内容,强化部门数据共享、强化名录信息维护、强化统计法治建设、强化质量评估验收、强化信息技术支撑。
(四)关于工业园区统计工作规范和要求
提出了实现工业园区统计工作“三规范两提高”目标,即规范统计管理工作、规范统计职能职责、规范统计调查流程,提高依法统计能力、提高统计工作考核力度。
(五)关于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内容和要求
提出了实现企业统计工作“三规范四强化”目标,即规范企业统计管理、规范企业统计行为、规范企业统计人员培训,强化企业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强化企业统计法治建设、强化企业统计综合保障、强化企业统计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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